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4-10浏览次数:37

校政教字[2021]21

 

第一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实验实训中心、各教学院(部)二级管理。实验实训中心为全校实验室工作主要管理部门,科技处为市级以上学科重点实验室主要管理部门,管理与协调相关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校实验室根据专业及功能不同,有二个及以上教学院(部)使用的实验室由实验实训中心直接管理与安排使用,专业实验室由教学院(部)自行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实验室的管理,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各教学院(部)要把实验室建设同学科专业建设紧密联系,并作为主要职责,安排专人主管实验室工作,各实验室有实验室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设备管理、资产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

第六条  各实验室可下设若干个分室或研究室,由专职实验人员具体负责本分室的建设及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实验室内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责任单位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作风。随着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积极开展实验仪器的改进、研究和自制工作,努力开设新的实验教学项目或选做实验项目。要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比例,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动手能力。

第九条  实验室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技术和设备潜在能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科技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十一条  实验室责任人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根据每学期实验室开设项目计划,以及实验人数,在上学期末之前,进行实验室所需耗材上报,做好下学期实验室开课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保持实验室清洁干净,提供一个良好的实验学习环境,做好相关实验室资料登记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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