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工政教字[2019]26号
第一条 通则
1.各实训教学点凡有新生必须首先做好安全教育。
2.学生或教师进入实训车间必须佩带学生证,非上课学生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实习车间。
3.实训车间内禁止穿拖鞋、凉鞋、背心,禁止吸烟、追逐打闹。
4.学生和教师都必须坚守实习岗位,不得串岗、离岗。
5.教师未作安排或未经教师允许,学生不得私自操作实训设备。
6.凡教师未作讲解或未示范的练习内容,学生不得提前或私自练习。
7.操作车床、铣床、磨床、钻床、砂轮机等高速旋转类机床严禁戴手套。
8.高速切削或磨刀时,须戴防护镜,侧立砂轮机旁;女学生应戴好工作帽,不准穿裙子。
9.树立“文明生产”的思想,严格做好实训设备的维护保养。
10.教师下班后必须按规定关好门窗、电灯、电扇、设备电源及总电源。
第二条 安全用电
1.不要随便触动电气设备,电气设备有问题要立即报告电工或老师。
2.修检电气须先关闭电源开关,并挂“正在检修”牌。
3.不得损伤电线,有损坏立即报告更换。
4.裸露的带电接头须及时用绝缘胶布包好,放在不易碰到的地方。
5.湿手不得碰电气,发生电、火警立即切断电源,及时报警,并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未知电源是否切断时,不可用水和普通灭火器灭火。
6.严禁机床超负荷运转,嗅到有电器异味应立即关闭总电源并报告有关老师。
7.动力部分如发生异常,应立即关机检查。
第三条 定置管理
1.实习设备、工具柜、工作台等应定置摆放,未经许可不得随意移动。
2.机床附件、工夹量具、教具不用时应放在既定位置,使用后应放回原位。
3.实习用原材料、半成品要摆放整齐,做到放而不乱,堆而不散。
4.学生练习成品件由教师负责回收,然后交仓库统一保管。
5.铁屑、碎铁块分类回收,实训部定期清理。
第四条 卫生管理
1.每班实习结束后,应对实训设备、机床、地面进行清洁。
2.每周对实训设备、机床进行一次彻底擦拭、润滑;每周对车间进行一次大扫除。
3.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实训教学点进行卫生检查、打分,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月度考核表”。
第五条 交接班制度
1.当班实习教学结束后,必须:
(1)清理机器设备及作业周围环境;
(2)检查实训设备、机床的停机归原、全机擦拭、加油润滑等情况;
(3)检查实训设备、机床配件是否齐全;
(4)检查工量具是否齐全;
(5)检查实训设备、机床电源、照明及风扇电源、总电源是否关闭;
(6)检查门窗是否关闭;
(7)检查完后,记录在《交接班记录表》上,签上姓名及日期。
2、每日上班时,必须:
(1)按《交接班记录表》上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
(2)空机运行3-5分钟,若无异常才准开始加工;
(3)发现实训设备、机器设备异常时,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及维修人员,严禁私自维修及处理故障,否则自行承担事故后果;
(4)记录检查的有关情况,并签上姓名及日期。
3、实行“一班制”的教学点也应将当班情况在“交接班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第六条 设备故障或事故处理
1.实习过程中,如果出现设备故障,应:
(1)立即停机并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开机”警示牌;
(2)通知上级管理部门;
(3)责任单位组织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2.发生设备事故后,立即停机并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开机”警示牌,保持现场并及时上报实验实训中心和教务处,设备重大事故应在半小时内报告校长。
3.一般事故由实训责任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学生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规范措施不放过)进行调查分析。重大设备事故由实训责任单位主持,主管副校长、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及有关部门参加分析处理。
4.事故责任教师和责任学生根据事故分析结果,在二天内认真填写事故报告表,报送实验实训中心。
5.对事故责任者,除教育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以相应处理。
6.及时将处罚结果报主管校长,事故责任者或其领导人对事故不按期限处理,隐瞒事故真相,破坏现场,欺骗上级或知情不报者,应按责任事故加重处理。
第七条 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1.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当班教师要立即救护伤者,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逐级通知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和主管校长。
2.实训部将整理后的事故报告及时报有关部门;
3.伤害事故发生后,实训部作好伤害事故的调查,按照伤害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拿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4.做好人身伤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建立伤害事故档案,作为学校安全教育的典型材料和案例分析资料,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5.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加重伤害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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