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教字[2021]6号
实验教学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规范实验教学行为,完善实验教学管理运行机制,推动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教学是指学校内进行的所有实验、实训环节(统称为实验课)。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实验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要求,通过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掌握实验基本原理,验证和巩固理论知识,掌握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严谨的工作作风,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创造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实行学校、教学院(部)分级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逐步开放。各实验室应尽可能多地开设跨学科、跨专业的实验项目,从时间、空间和内容上逐步面向全校学生开放,鼓励和引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到实验室参加实验、制作、发明与创造活动,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教学院(部)应随专业的调整和学科的建设,逐步调整实验室的实验教学体系,抓好实验室的课程建设,制定相对独立的实验教学计划,指导实验教学全过程。教学计划是实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由各教学院(部)制定,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各二级学院在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实验环节,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将实验课(含计算机上机)名称、开课学时、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的学分等单列出来,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七条 实验课的单独设置。实验学时在18(含)学时以上、实验项目之间系统性较强的课程,师资和实验设备条件较好的实验,原则上可以单独设立实验课。
第八条 实验教学计划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内容、学时的应由理论课程所属教研室提出申请,经教学院(部)负责人主持论证、审查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新开实验应由教学院(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列入培养计划。实验教学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和教学院(部)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对实验室的实验教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
第三章 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管理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凡实验教学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包含独立设课与非独立设课),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要对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教学方式、考核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由教研室组织人员拟定(修订),经教研室审查后报教学院(部),由教学院(部)组织专家论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和先进性原则,要紧密结合课程内容体系,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要将科学研究成果和教学改革成果融入实验教学大纲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 重视实验教材建设。所有教学实验都必须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学院(部)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实验课程自身的特点,组织教研室和实验室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与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院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教材的基本内容要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用性,要训练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实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实验项目数必须满足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应开的实验项目数;
3.对于综合性或设计性的实验应包括由学生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所用实验装置、确定实验方法、整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等要求。
第四章 实验项目及实验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项目的设置必须符合教学大纲要求,与理论课紧密结合,项目之间既承上启下又相互独立,没有脱节和不必要重复现象。
第十六条 实验项目的开设须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实验项目,应由课程所属教研室或实验室提出申请,报教学院(部)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十七条 各教学院(部)、实验实训中心、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实施教学工作,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和实验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实验教学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开出实验。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教学院(部)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实验指导教师要向学生宣读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第五章 实验考试或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课程的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非独立设课的课程实验原则上以考查为主。考核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验课程成绩应根据实验考试(考查)、平时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及实验出勤等方面综合评定。理论课程的实验部分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记入该课程总成绩。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核,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项目的应当补做,否则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缺课的学生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实验教师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
第二十三条 实验考试或考核违纪、舞弊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院(部)要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检查制度,教学院(部)教学督导组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工作,每学期对开出的所有实验课程至少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记录检查的情况。各实验室要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予以改进。各教学院(部)分管教学副院长要掌握本院实验教学的总体情况,对一些重点实验课程或学生反映意见较多的课程,应进行现场抽查,及时处理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要经常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对学生在出勤、纪律、实验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或严重违纪者,定期公布并给予处理。
第七章 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二十六条 教学院(部)教研室应积极开展本学科的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制定实验教学研究计划,不定期召开研究讨论会,交流经验,审议研究成果。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应围绕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体系与教学模式的构建、实验课程设置、实验技术研究、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实验室开放、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第二十八条 建立开放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的重要任务。为充分体现学生在实验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和培养学生在实验教学中的创新精神,各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条件和教学任务逐步建立开放机制。
第二十九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是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的重要内容,应立足于实验项目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学生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其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2.实验项目的设置与更新;
3.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
4.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
5.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6.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7.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1月29日